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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2、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代征车船税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省外机动车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2018年9月1日起小微型、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轿车、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再提交)。
6、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1、2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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