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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案件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屋装修装饰合同案件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可以看得出来买卖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就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以约定为准,未能约定的按照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未履行地。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权并且约定的管辖权与案涉合同有关联性的法院也有权利管辖。
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诉法解释,此类合同发生纠纷,如诉请是要求退还定金,与不动产确权之类无关,合同约定非房屋所在地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当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2015年我曾代理过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请是要求返还定金,管辖法院就是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而非房屋所在地法院。
如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话是合法有效的。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注意:1、协议管辖的案件是合同或财产权益类案件,其他案件不使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什么是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请看第二部分)。
(一)级别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拿山西来说,案件标的低于三千万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于三千万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高于一个亿的,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
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约定了的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签字盖章,这个约定都是无效的。
当然了,所谓无效,是指约定管辖法院这一具体条款无效,其余的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是有效的。
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一种合同纠纷,但按照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有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查明事实,便于审理和将来的执行,因此,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案件管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案件管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